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46-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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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4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7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驗餘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文和於⑴民國111年7月4日某時許 ,在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⑵111年7月11日6、7時許(聲請書誤載為18時許),在其臺北市大同區前居所內,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被告前揭施用毒品之行為,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案件,前經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被告經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完畢後,於113年4月10日釋放,並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4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案件卷宗及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上開扣案物經送鑑定結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毒品鑑定書詳如附表所示),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施用毒 品行為 為警查獲(扣案)之時間、地點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鑑定書 1 聲請意旨⑴部分 於111年7月5日2時1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自強路與五華街口查獲而扣案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呈白色或透明晶體狀,驗前淨重0.955公克,驗餘淨重0.952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4551號卷第43頁) 2 聲請意旨⑵部分 於111年7月11日18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巷0號前查獲而扣案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均呈白色或透明晶體狀,合計驗前淨重3.8161公克,驗餘淨重3.811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1份(見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32311號卷第4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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