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48-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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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建錦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叁叁壹公克)暨其 外包裝壹只、已使用注射針筒貳支(殘渣量微無法析離),均沒收 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邱建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已於民國113年11月24日期滿。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331公克)、針筒2支,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邱建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1年11 月27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號3樓住所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翌日23時許,為警在新北市樹林區太平路56巷口查獲,並扣得已使用過之針筒1支,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 (二)被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12年2月7日2時 許,在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上某加油站廁所內,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16時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街0號前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331公克)、已使用過之針筒1支,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 (三)被告上開(一)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815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應完成戒癮治療及於指定期日採尿檢驗,復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於112年5月25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456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13年11月24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高檢署處分書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至上開(二)施用毒品案件,係被告於上開緩起訴處分確定前所為,屬被告於戒癮治療執行程序前所犯案件,為上開戒癮治療執行程序所及。 (四)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後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淨重0.3345公克,驗餘淨重0.3331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上開扣案毒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洵堪認定。是本件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產生之細微結晶粉末,部分必已沾附於外包裝袋上,若欲完全析離,雖非不可能,但此舉對毒品危害防制政策之施行,並無特殊助益,且徒費執行之成本,故其外包裝袋應視同毒品,除須扣除鑑驗用罄無從再予處置部分外,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以符執行之實際,附此敘明。 (五)扣案之已使用注射針筒2支,皆為被告所有,並供施用第一 級毒品所用乙節,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卷,經員警以檢驗試劑檢測,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檢測結果照片及證物標籤照片各1張在卷可佐,而該注射針筒2支,雖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然因其上所留微量之海洛因殘渣與該針筒已無法分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即違禁物處理,仍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六)綜上,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 針筒2支,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法條,核屬適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