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49-202501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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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9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件聲請書之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含包裝袋 )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 官聲請書(含附表)之記載。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違法行為地、扣案物所在地、其住所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三、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各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明定。 四、經查,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221、666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616、635、8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前開案件查扣之如附件聲請書之附表編號1至2「扣案毒品名稱」所示之物,經分別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如附件聲請書之附表編號1至2「鑑定書」欄所示鑑定書各1份(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221號卷第59頁;同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664號卷第38頁)存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世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翊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113年度聲沒字第941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5221號                   112年度毒偵字第6664號   被   告 陳志明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其未經裁判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被告陳志明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 112年度毒偵字第5221號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請依首揭法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檢察官  洪榮甫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551公克) 第二級毒品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112年度毒偵字第5221號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433公克) 第二級毒品 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112年度毒偵字第66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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