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50-20241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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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富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3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4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淨重貳點 肆捌參陸公克,驗餘量貳點肆柒捌陸公克)及殘留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之針筒壹支(量微無法析離),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富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及針筒1支,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蔡富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3 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查。 ㈡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 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2.4836公克、驗餘量2.4786公克,扣案之針筒1支,經該院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海洛因成分等情,有該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可參。又扣案之針筒1支因沾黏海洛因殘渣,而依目前科學技術,無論採何種方式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與上開毒品整體視為一體,而屬違禁物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扣案甲基安非他命1包及針筒1支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