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51-2024120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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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1年度毒偵字第5938號) 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7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家豪涉嫌施用第1級毒品海洛因、第2 級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93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經鑑驗結果各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亦均屬於違禁物),此有附表所示鑑驗報告附卷可憑,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3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路 000號3樓住處,以將第1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菸吸食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另將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再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案件,經依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938號為緩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594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卷宗可稽。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存卷可佐;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菸1支經送檢驗,檢出摻有海洛因成分,亦有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稽。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毒品送鑑耗損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據上,本件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數量、重量 檢驗結果 檢驗報告 案號、頁數 1 ①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379公克) ②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6646公克) ①檢出海洛因成分 ②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5938號第48頁 使用過之菸1支 檢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同上卷第71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1717公克) 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2年度毒偵字第724號第6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