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55-2024121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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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韋尚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第3424號 、113年度偵字第26984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 第9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壹零陸公克;含 外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韋尚(已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106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AA11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韋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 民國113年8月2日死亡,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424號、113年度偵字第26984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被告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1紙、前揭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定,驗前淨重0.0121公克,取樣0.0015公克,驗餘淨重0.0106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AA11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係違禁物無疑;而包裝前開海洛因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等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中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品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