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59-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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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不詳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26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總淨重壹點伍公克,含包裝 袋貳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彰、陳怡婷、涂國誠、黃志宏、顏 宏義、簡維良、陳正松、陳志坤、林世芳(聲請書漏載後8人)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263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48公克、1.02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志彰、陳怡婷、涂國誠、黃志宏、顏宏義、簡 維良、陳正松、陳志坤、林世芳涉犯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63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米白色粉末1包(淨重0.49公克,驗餘淨重0.48公克)、白色粉末1包(淨重1.27公克,驗餘淨重1.02公克),經送驗後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民國111年7月1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4200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332號卷第270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規定,縱認所有人不詳,仍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鄧煜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