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18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60-20250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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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佳容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16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5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佳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2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651、40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可證,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於民國110年2月8日6時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 某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89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1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而被告另於110年8月12日21、22時許、111年4月26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分別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因施用時間均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為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依法不得再行追訴,故均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192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1651、40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前開111年度毒偵字第1651號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存卷可參,堪認屬違禁物無誤,至含上開毒品外包裝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琇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鑑定結果 證據 備註 1 白色粉末1包 ⒈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⒉淨重0.1848公克,驗餘淨重0.1803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0年9月1日草療鑑字第1100800533號鑑驗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核交字第2449號卷第11頁 2 晶體2包 ⒈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⒉淨重分別為0.9356、1.2114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0.9263、1.2010公克。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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