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62-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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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509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85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3 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4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文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09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85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佐。本件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餘淨重0.1388公克)、白色結晶1袋(驗餘淨重0.2218公克)、晶體1包(驗餘淨重0.7503公克)、注射針筒2支、分裝勺1支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112年7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111年7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26日草寮鑑字第1130200471號鑑驗書存卷可佐,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劉文雄前因附表編號2所示時間施用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8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7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被告於附表編號1、3所示犯罪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均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09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857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鑑驗書各1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案號/鑑定報告卷頁 1 111年6月21日13時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⑴白色結明1包(淨重0.2220公克、驗餘淨重0.2218公克) ⑵針筒注射1支 ⑶分裝勺1支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7月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835號卷第109至110頁 2 112年7月12日0時許 ⑴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1390公克、驗餘淨重0.1388公克) ⑵針筒注射1支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080號卷第113頁 3 113年2月10日23時許 晶體1包(淨重0.7716公克、驗餘淨重0.7503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2月26日草寮鑑字第1130200471號鑑驗書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核交字第290號卷第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