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64-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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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逸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577、592、59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 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被告曹逸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本院的判斷  ㈠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2月20日調科壹字第11223003550號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558號卷第93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243號卷第56頁)、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45號卷第25頁)可證。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物品,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 驗餘淨重3.86公克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2029公克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驗餘淨重0.770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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