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68-202503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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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泰成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363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沒字第68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針筒陸拾參支均沒收 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泰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6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11年度毒偵字第5762號案件併予緩起訴),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5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本案扣案之針筒63支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考,因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3633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於113年5月14日緩起訴處分期滿,111年度毒偵字第5762號案件亦併予緩起訴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簽呈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又該署111年度毒偵字第5762號案件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之針筒63支,經乙醇溶液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0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憑(見111年度毒偵字第5762號卷第57頁、第74頁),堪認扣案之針筒均沾有微量之第二級毒品殘渣,客觀上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