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69-20241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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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游程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2年度緩字第1664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程祐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6985號(含112年度毒偵字第2254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於民國113年12月1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於112年2月15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985號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於113年12月1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於11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於前開緩起訴處分戒癮治療程序執行而於112年7月7日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254號行政簽結,此有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至第21頁),再經核閱各該緩起訴處分書與簽呈後認為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送鑑定結果各檢出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6985號毒偵卷第27頁至第31頁、第73頁、593號毒偵卷第39頁至第43頁、第87頁),堪以認定。是為第二級毒品或殘留第二級毒品難以析離,整體即與毒品無異,均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等物,爰依前揭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針筒2支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白色細結晶1袋(驗餘毛重約0.2708公克) 同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3月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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