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70-202412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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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清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8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31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伍玖捌 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清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6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278號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0.59850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認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書漏載「銷燬」應予補充)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單獨宣告沒收 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海洛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張清江因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嗣因被告於審判中死亡,經本院以113年度審易字第1278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有上開刑事判決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而聲請意旨所述被告為警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經送驗確實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含包裝袋;毛重0.9975公克、淨重0.6035公克、驗餘淨重0.5985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5日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為憑,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核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就此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