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75-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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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福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2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7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福祥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號、第2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70號扣案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屬違禁物。 三、經查: ㈠被告孫福祥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 字第587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觀察、勒戒,嗣於113年4月11日釋放出所,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號、第2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各1份存卷可參,並經本院核閱卷宗屬實。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吸食器1組,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 C/MS)鑑定;及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經以乙醇溶液沖洗,並對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後,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各該編號「鑑定書」欄所示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按,堪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俱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所示沾附殘留第二級毒品成分之吸食器2組,均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分別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用罄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均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及數量 鑑定方式及結果 鑑定書 1 吸食器1組 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Full Scan Mode進行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12月14日毒品原物檢驗報告(見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73號卷第85頁) 2 吸食器1組 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醫務中心112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184號卷第8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