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78-202412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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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6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大麻(驗餘淨重拾捌點伍零陸參公克)、裝盛前開大麻之包裝袋 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7784號 被告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該署檢察官查無運輸毒品之人簽結,而本案由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查獲扣押,移由警方偵辦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總淨重18.5183公克,驗餘淨重18.5063公克),係屬違禁物,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AB17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3年7月19日函文、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各1份在卷可憑,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松山分關於113年7月19日扣押疑似大麻 花2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毛重26.2703公克,淨重18.5183公克,取0.0120公克化驗,驗餘淨重18.5063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一情,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AB17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前開大麻(驗餘淨重18.5063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大麻之包裝袋2個,因有大麻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