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83-202412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健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676、1305、1723、1948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 沒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健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76、1305、1723、19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確含有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並不及於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等工具,惟若毒品本身已附著於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三、經查: ㈠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分 別均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為警於附表一所示時、地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4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被告提出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毒抗字第143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經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7月16日釋放。而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時間係在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為前揭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爰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76、1305、1723、19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中和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 ㈡次查,本案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確含如附表 二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113年4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3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113年5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可佐,足認確係違禁物。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附表二編號2、4、5所示之吸食器、玻璃管及殘渣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自應視同第二級毒品。是聲請人就如附表二所示物品,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開毒品鑑驗時用罄之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安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附表一: 編號 施用時、地 查獲時、地 扣押物品 偵查案號 1 112年11月6日2時許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住處 112年11月6日3時25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號前 白色細結晶1袋(驗餘淨重0.0825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676號 2 113年2月15日0時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3室 113年2月15日12時40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2、3室 吸食器1組、玻璃球2支、殘渣袋4個 113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3 113年3月13日1時許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7樓 113年3月13日17時15分許 新北市○○區○○路000號前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7703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1723號 4 113年3月25日5時30分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3室 113年3月25日6時許 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4樓2、3室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1.2639公克)、吸食器1組、玻璃管1支;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542公克)、吸食器4組 113年度毒偵字第1948號 附表二: 編號 扣案物品 檢出之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偵查案號 1 白色細結晶1袋(驗餘淨重0.0825公克,含包裝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1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676號 2 吸食器1組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305號 玻璃球2支、殘渣袋4個(驗餘淨重0.0665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3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7703公克,含包裝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723號 4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1.2639公克,含包裝袋)、吸食器1組、玻璃管1支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948號 5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542公克,含包裝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字第1948號 吸食器4組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