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86-202503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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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麥峮瑋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字第2 74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6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壹包(驗餘淨 重零點捌零三零公克,含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麥峮瑋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436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1包(淨重0.8055公克),係屬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麥峮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27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7436號卷第122頁),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卷全部事證無訛。聲請意旨所述被告為警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9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7436號卷第22頁至25頁、121反面頁)。前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包裝袋既經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且難以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而送鑑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鄭芝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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