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87-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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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彥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偵字第1 764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00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9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淨重伍點貳參參捌公克)沒 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彥州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8月14日簽結,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為警於 106年6月7日16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獲(下稱本案),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4包(均呈白色或透明晶體狀,合計驗前淨重5.2354公克,驗餘淨重5.2338公克),又被告因另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下稱前案),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6年7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本案犯行即為前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逕予簽結(106年度偵字第1764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7008號),此有本案卷宗可稽;而前開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經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第二級毒品,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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