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92-20241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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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9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澤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566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1年度毒偵字第5662號被告周澤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9月23日期滿。扣案之安非他命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66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已於113年9月23日期滿,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本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盛裝、包覆上開送驗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上所殘留之毒品殘渣均已難以析離,且均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核均屬違禁物,自應依前述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許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翊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一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含包裝袋1只,淨重0.7071公克,驗餘淨重0.7047公克)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二 玻璃球吸食器1組 ⒈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⒉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