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93-202501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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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彥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 第790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9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貳點柒捌公克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彥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90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已於民國113年10月13日期滿在案(緩起訴處分執行案號:112年度緩字第1144號),而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淨重共2.80公克、驗餘淨重共2.78公克;聲請意旨漏未載明數量及重量,應予補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李彥祥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28日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904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2年4月14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3271號處分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6月,並於113年10月13日期滿等事實,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案查扣之白色透明晶體2包(驗前淨重共2.80公克、驗餘淨重共2.78公克),經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1年北市鑑毒字第289號鑑定書1份在卷足憑,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