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8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95-2024121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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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驗餘淨重合計貳點壹捌零壹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壹包(驗餘淨重合計柒點陸壹捌 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振南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1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期滿,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6包(驗餘淨重合計2.180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1包(驗餘淨重合計7.6181公克),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振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818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並於113年11月29日期滿,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等各1件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米白色粉末計6包(驗餘淨重合計2.1801公克)、白色或透明晶體11包(驗餘淨重合計7.6181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毒品成分鑑定書2紙附卷可稽。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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