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97-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佳璋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號0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0樓B0室(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7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6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3 號被告李佳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或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抑或檢出有甲基安非他命微粒附著,且因此等毒品(亦均屬於違禁物)均以附著於各包裝袋、玻璃球與吸食器,而均難以單獨析離,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於民國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 聲字第142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112年10月2日入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858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112年11月16日入戒治處所執行強制戒治後,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嗣於113年6月6日執行完畢,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並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戒毒偵字第73號卷第14頁);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011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毒偵字第5770號卷第77頁);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毒偵字第4351號卷〈下稱偵卷〉第105頁);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檢驗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在卷可稽(見偵卷第105頁背面),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附表編號1至編號7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玻璃球5支、附表編號9所示之吸食器 具1組,經鑑驗結果,均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1份可資佐證(見偵卷第105頁背面)),又沾附海洛因之玻璃球5支、吸食器具1組,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㈣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扣押物品,於法應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沁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備註 1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 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戒毒偵字第73號卷第14頁) 毛重:2.5175公克(含2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重),淨重:1.9909公克,取樣量:0.0028公克,驗餘量:1.9881公克。 2 粉末檢品1包 檢驗出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5月24日調科壹字第11223910110號鑑定書(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毒偵字第5770號卷第77頁) 淨重0.22公克(驗餘淨重0.17公克,空包裝重0.27公克)。 3 粉塊狀檢品1包 檢驗出海洛因成分 淨重0.19公克(驗餘淨重0.18公克,空包裝0.22公克)。 4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見偵卷第105頁) 毛重1.9074公克,淨重0.8894公克,取量樣0.0050公克,驗餘量0.8844公克。 5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毛重0.6481公克,淨重0.4390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驗餘量0.4340公克。 6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 檢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毛重0.4345公克,淨重0.2145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驗餘量0.2095公克。 7 米白色粉末1包(淨重0.1256公克) 檢驗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7月2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㈡(見偵卷第105頁背面) 毛重0.3986公克,淨重0.1256公克,取樣量0.0050公克,驗餘量0.1206公克。 8 玻璃球5支 檢驗出附著甲基安非他命微粒 毛重15.9403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9 吸食器1組 檢驗出附著甲基安非他命微粒 毛重1.3635公克,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