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98-2024122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9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514、3525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6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3 年度毒偵字第3514、3525號被告陳明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後分別檢出大麻、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大麻、甲基安非他命均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業於民國113年 8月6日死亡,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514、35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結果、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確含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在卷足憑。本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經刮取其內殘渣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與所殘留之毒品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大麻,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案號/鑑定報告卷頁 1 第二級毒品大麻1盒(驗餘淨重:1.6064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AA805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新北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514號卷第80頁 2 吸食器1組 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113年7月1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新北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525號卷第66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