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199-2024122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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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詠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4289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6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壹組 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3年度毒偵字第4289號被告石詠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經查,扣案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3年5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1紙附卷足證,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2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而該案查扣之吸食器1組,經送交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乙醇溶液沖洗鑑定,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13年5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113年3月31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等附卷可稽,足見上開吸食器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整體視為查獲之毒品,併同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正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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