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00-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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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毓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偵字第4 1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7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3、4 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毓閔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該案件曾經判決確定為由,以113年度偵字第4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則均檢出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且合計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就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中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中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持有(未成罪)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係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且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而予沒收(最高法院100年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1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持有第二級毒品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於該案中,為警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詳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偵卷第28至30頁反面)、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2月2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㈢、㈤、第C0000000-Q號純度鑑定書㈠、㈡(見偵卷第96、98、100至102頁)在卷可考,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驗餘淨重0.5592公克)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盛裝前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2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均因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驗餘淨重18.2168公克)屬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盛裝前開愷他命之包裝袋1個、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因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沒收之。而送鑑耗損之第二、三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數量 鑑驗結果 1 白色或透明晶體(含包裝袋) 2包 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編號1、2) 毛重:0.9920公克 淨重:0.5622公克 取樣量:0.0030公克 驗餘量:0.5592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2 吸食器 3個 檢體外觀:吸食器3組 毛重:36.0984公克 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 3 白色晶體(含包裝袋) 1包 檢體外觀:白色晶體1包(編號7) 毛重:18.8170公克 淨重:18.2653公克 取樣量:0.0485公克 驗餘量:18.2168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愷他命」 純度:74.5% 純質淨重:13.6076公克 4 含白粉之吸管 1根 檢體外觀: 含白粉之吸管1根(編號8) 毛重:0.5039公克 驗前總淨重:0.1277公克 取樣量:0.0583公克 驗餘量:0.0694公克 結果判定:檢出成分「愷他命」 純度:77.5% 純質淨重:0.099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