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01-202412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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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隆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7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7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二至三所示之 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被告葉隆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7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違禁物,又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書漏載)、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聲請書贅載第40條第3項)規定,聲請沒收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犯罪所用之物,經本院詳細核閱全案卷證,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項目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⒈ 潮解狀晶體 1包(驗餘淨重:0.7581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 ⒉ 吸食器 1組 ⒊ 電子磅秤 1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