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03-202503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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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閔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 第11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7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編號2,毛重0.34公克)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之吸食器1組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以113年毒偵緝字第90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相關卷宗無訛。而該案查扣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因盛裝毒品,亦檢出其內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該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與該物已無法分離,應整體視之為毒品,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鑑驗書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直接包裝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併同沒收銷燬之。而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王麗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定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驗結果 備註 1 被告遭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1.檢體編號:C0000000-0。 2.檢體外觀: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編號1~2)。 3.毛重:0.6568公克(含2個塑膠袋及2張標籤重)。 4.淨重:0.1666公克 5.取樣量:0.0021公克 6.驗餘量0.1645公克。 7.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扣案物品目錄表(見111年度毒偵字第7839號卷第21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見111年度毒偵字第7839號卷第52至53頁) 2 被告遭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吸食器1組 經送驗吸食器2組,鑑驗結果分別如下: (一) 1.檢體編號:C0000000-0。 2.檢體外觀:吸食器1組。 3.毛重:53.8284公克。 4.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5.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二) 1.檢體編號:C0000000-0。 2.檢體外觀:吸食器1組。 3.毛重:51.5664公克。 4.取樣:以乙醇溶液沖洗吸食器,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 5.結果判定: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扣案物品目錄表(見111年度毒偵字第7839號卷第21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二)(見111年度毒偵字第7839號卷第52至5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