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04-2025031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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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瑋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434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8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88公克)暨 其外包裝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瑋翔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349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113年4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1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而被告本件施用毒品之時間為113年8月23日0時3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係於前開執行觀察、勒戒前所犯,是被告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應為前述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並經新北地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4349號為不起訴處分,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完整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證無訛。而被告於113年8月22日20時50分許為警查扣白色透明結晶1袋(驗餘淨重0.1488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9月4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考,足認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確實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白色透明結晶之外包裝袋,因以現行之鑑驗技術,與其內殘留之第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完全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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