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2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05-2025012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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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銘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232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87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魏銘君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經該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232號等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物,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聲請意旨所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為警扣得上述毒品,嗣被告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本院裁定、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被告簽立之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及扣案物照片、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第C0000000-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憑。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之外包裝袋、殘渣袋、吸食器等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故本案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昭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及數量、重量 一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外包裝袋2個,驗餘淨重合計17.9675公克,純質淨重合計14.2878公克) 二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錠劑2包(含外包裝袋2個,驗餘淨重合計6.5551公克,純質淨重合計0.0021公克) 三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析離)之袋子2個 四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量微無法秤重析離)之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