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4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06-20241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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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0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李宗 籍設新北市○○區○○○道0段0號0樓 (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87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68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9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李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7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68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及分裝匙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 3年度毒偵緝字第87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4686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113年6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可稽,核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及說明,連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吸食器,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從而,首揭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已毋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 鑑驗文件 1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9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 2 (1)白色透明結晶2包(含2袋) (2)玻璃球吸食器1組 (1)毛重0.986公克 、淨重0.608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0.6078公克 (1)、(2)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6月27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