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13-20250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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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1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彥鋒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570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19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 1年度毒偵字第705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05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570號被告吳彥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違禁物未經裁判沒收者,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依同條例第4條、第10條、第11條規定,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吳彥鋒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056號、111年度毒偵字第705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5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檢察官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均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而附表所示之物,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法析離,可一體視為毒品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物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昱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至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毒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證據出處 1 白色透明結晶塊1包(驗餘淨重0.396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570號卷第29至31頁) ③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5月3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同上偵卷第105至106頁) 2 白色細結晶1包(驗餘淨重0.368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3 殘渣袋3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4 內含白色粉末之注射針筒1支(驗餘淨重0.082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5 吸管1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6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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