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14-2025011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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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至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含其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至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亦有附表所示鑑定書附卷足證,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有如 附表所示各該毒品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各1紙在卷可參,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並為違禁物,而其外包裝袋與所包裝之第一、二級毒品,難以完全析離,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粉塊狀檢品1包(驗前淨重0.84公克、驗餘淨重0.83公克)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3月7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3850號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29號卷第171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2179公克、驗餘淨重0.2159公克)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929號卷第183頁) 3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前總淨重5.3174公克、驗餘總淨重5.3146公克)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見111年度毒偵字第5704號卷) 4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前總淨重0.3026公克、驗餘總淨重0.3005公克) 5 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5374公克、驗餘淨重0.5347公克)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見111年度毒偵字第5704號卷) 6 白色粉末1包(驗前淨重0.2177公克、驗餘淨重0.2148公克) 7 粉末檢品4包(驗前總淨重1.98公克、驗餘總淨重1.94公克) 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10月18日調科壹字第11323925200號鑑定書,見113年度戒毒偵字字第74號卷第13頁) 8 白色或透明晶體6包(驗前總淨重5.0208公克、驗餘總淨重5.0158公克) 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2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112年度毒偵字第5393號卷第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