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19-202501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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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1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佳慧 籍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石岡辦事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 字第668、670、671、672、674、67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 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蘇佳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61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67、668、669、670、671、672、673、674、6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驗報告在卷可憑,均屬違禁物,且因該等毒品均已附著於各該包裝袋、吸食器內,難以單獨析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 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定有明文。查被告係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地點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吸食器、殘渣袋,是本案違法行為地均係本院轄區,故本院就本件聲請有管轄權。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甲基安非他命、氟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再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諭知沒收並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吸食器等工具;然若毒品本身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該器具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行為人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二級毒品,因侵害相同之社會法益,僅單純論以一罪,是倘若行為人同時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二級毒品,進而施用其中一種第二級毒品,因其持有之低度行為復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整體而言應僅論以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一罪;然倘若行為人係分別持有不同種類之第二級毒品,則因行為人持有不同種類第二級毒品之行為並非單純一罪關係,是縱使行為人後續施用其中一種第二級毒品,其施用之高度行為僅將吸收其持有該種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至於持有他種第二級毒品之行為,與該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間,即無所謂吸收關係可言。 四、經查: ㈠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71、672、674、675 號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75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2年7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68、670號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因施用時間在上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檢察官認應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上開各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612號、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67、668、669、670、671、672、673、674、6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110年度毒偵字第6010號卷第82-84頁、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68號卷第3-4頁反面)。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68、670、671、672、674、675號案件中,所扣得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書證欄所示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品成分鑑定書及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含殘渣)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均係違禁物無訛。 ㈡又被告於110年8月11日晚間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 沃克商旅三重館內,以燃燒玻璃球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月13日晚間9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6樓金國旅社603號房為警查獲,並扣得氟甲基安非他命2包(即附表編號5部分,聲請書附表編號5鑑定結果欄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應更正為「氟甲基安非他命」),此有附表編號5書證欄所示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存卷可佐。該案件扣得毒品種類係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雖非被告所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惟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稱: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係我之前用過的,是我在110年8月11日晚間9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某旅社,向一位網友以新臺幣1,000元購買0.5公克,取得上開毒品後,有在110年8月11日晚間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沃克商旅施用,扣案毒品就是我購入後施用剩下的等語(110年度毒偵字第6036號卷第7頁、第44頁、第64頁),足見被告於110年8月11日晚間10時許所施用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2包,應係同時、向相同之毒品來源所取得。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氟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其中一種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同時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而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亦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吸收。 ㈢從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68、670、671、672、674、675號)已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則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與前述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而裝放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因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併予沒收銷燬之。至因鑑驗耗盡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逸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瀚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附表: 編 號 扣案物品 查獲日期及地點 鑑定結果 書證 相關偵查案號 1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3510公克) 111年4月23日下午5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前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3533公克、驗餘淨重0.3510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6月2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111年度偵字第21425號卷第13-17頁、第43頁)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68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018號、111年度偵字第21425號 2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 110年12月13日晚間10時4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旁 吸食器1組,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2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111年度毒偵字第4595號卷第6-10頁、第16頁)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70號、111年度毒偵字第4595號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52公克) 於110年11月2日晚間11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馨記旅館502號房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2066公克、驗餘淨重0.2052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110年度毒偵字第8113號卷第24-28頁、第88頁)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71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113號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066公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吸食器1組 110年11月4日凌晨1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馨記旅館502號房 ⑴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2090公克、驗餘淨重0.2066公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吸食器1組,以乙醇溶液沖洗,沖洗液進行鑑驗分析,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2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110年度毒偵字第8112號卷第14-18頁、第57頁)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7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112號 5 氟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前總毛重0.33公克) 110年8月13日晚間9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6樓金國旅社603號房 白色透明結晶2包(驗前總毛重0.33公克,隨機1包取0.005公克鑑定耗盡),檢驗出第二級毒品氟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聲請書附表編號5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3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764-2)各1份(110年度毒偵字第6036號卷第16-18頁、第52頁)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74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036號 6 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殘渣袋2個、吸食器1組 於110年8月2日晚間11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6樓沃克商旅641號房 ⑴殘渣袋2個,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吸食器1組,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9月2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室分析編號:DAA6446-1、DAA6446-2)各1份(110年度毒偵字第6010號卷第12-14頁、第39-40頁) 112年度毒偵緝字第675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0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