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20-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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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再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914號、第2627號、第488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 度聲沒字第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再發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623號等案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扣案毒品,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有如附表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明確。 三、經查,被告陳再發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 聲字第185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又被告於附表編號1、2、3所示犯罪時間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係在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為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均經新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623號、第914號、第2627號、第48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又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當場扣得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含如附表「毒品成分」欄所示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各1份在卷足憑。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詹蕙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時間 扣案毒品名稱 毒品成分 鑑定書 不起訴處分書案號 1 113年1月15日20時許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淨重計0.3748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113年度毒偵字第914號卷第38頁) 113年度毒偵字第914號 2 113年5月1日中午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1853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AA52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113年度毒偵字第2627號卷第53頁) 113年度毒偵字第2627號 3 113年5月4日19時許 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094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AA526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26459號卷第91頁) 113年度毒偵字第48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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