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21-20250225-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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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石詠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346號、第347號、第34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63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9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石詠駿前因涉嫌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46號、第347號、第34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足稽。惟該案查扣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確含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係屬違禁物,此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於民國111年5月21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4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3年5月8日執行完畢;而其所涉於112年3月13日、同年11月11日、同年11月15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受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上開4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346號、第347號、第348號、113年度毒偵字第26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並據本院核閱卷宗屬實。又本案被告為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分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及臺北榮民總醫院鑑定,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有如附表所載之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就上開扣案毒品裁定沒收銷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0包之外包裝袋10只,係供包裝毒品之用,縱於鑑定時將毒品取出,仍會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自應與上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又上開扣案毒品因送鑑定而耗損之部分,既已因鑑定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鑑驗結果 證據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0.202公克、驗餘總淨重0.201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3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卷第53頁反面至54頁、29頁反面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淨重1.93公克、驗餘總淨重1.91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12年北市鑑毒字第414號鑑定書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3452號卷第107、35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包(總淨重5.7643公克、驗餘總淨重5.7553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2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一)(二)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263號卷第98反面至99頁、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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