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24-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啓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 年度毒偵字 第1928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00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 他命等成分(量微無法秤重)之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 年毒偵字第1928號被告徐啓雄   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扣案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量微無法秤 重)之吸食器1 組等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核上開扣案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N,N-二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量微無法秤重)之吸食器1   組,與其內沾染之上開毒品殘渣難以析離,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55 條之36第2 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 瀚 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