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26-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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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2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小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小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分別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鑑驗文件欄所示之文件各1份在卷可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涉犯附表編號1 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6518號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76號裁定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於民國113年7月11日入所執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8月19日釋放出所,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附表編號2至5所示施用毒品犯行,均為前揭觀察、勒戒效力所及,經檢察官同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上開本院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各偵查(含觀護執行)案卷全部事證無訛。扣案如附表扣案物欄所示之扣案物,經送請檢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驗文件可憑,是上開扣案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認屬違禁物。從而,聲請人聲請此部分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觀全情尚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施用毒品犯行 扣案物 鑑驗文件 參考案號 1 於111年9月17日21時許,在新北市中、永和區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923公克)、吸管1支、玻璃球3顆、塑膠罐1個 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44號(111年度毒偵字第6518號) 2 於112年6月20日23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0樓居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3058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4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4645號)、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904號 3 於112年7月4日3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0樓居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吸食器2組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46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105號)、臺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022號 4 於112年2月12日20時許,在新北市永和區某友人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493公克)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300115號鑑驗書 新北地檢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47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106號)、雲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475號 5 於112年7月11日15時許,在臺北市○○區○○街0段00號10樓居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置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個、殘渣袋1包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48號(112年度毒偵字第5191號)、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5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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