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29-202502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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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坤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 52、153、161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 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及外包裝袋2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坤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分別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52、153、16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撤緩毒偵字第152號卷第12頁及背面)。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扣押物品目錄表及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毒偵字第1914號卷第14頁、毒偵字第6750號卷第17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毒偵字第2725號卷第37頁;鑑定書卷頁詳如附表所示),堪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均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2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重量) 檢驗結果 鑑定書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2022公克、驗餘淨重0.2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4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字第1914號卷第48頁) 2 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前淨重0.2247公克、驗餘淨重0.2217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1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見毒偵字第6750號卷第59頁) 3 吸食器具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毒偵字第2725號卷第1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