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31-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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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啓雄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22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被告徐啓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施用第二級毒品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2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扣案違禁物即吸食器1組,經本院詳細核閱全案卷證,確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