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32-2024122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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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漢陽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 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漢陽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0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足稽。惟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之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如附 表所示第二級毒品之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參,附表所示之物,因與所含第二級毒品成分難以完全析離,均應認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予沒收銷燬之,是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1 玻璃球吸食器4支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3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殘渣袋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 3 刮勺1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