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33-2025032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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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3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正義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撤緩毒偵 字第27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0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合計驗餘毛重肆點零零捌 公克,含包裝袋肆只),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何正義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總毛重4.01公克),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另案施用毒品犯行,經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 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已於民國113年7月22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89號﹑第1083號、第14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被告施用毒品犯行(110年3月11日16時許),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應為前揭觀察、勒戒效力所及,復經同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73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32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於110年3月11日17時許,因交通事故送醫救治,經通報為警查獲時,扣得外觀顏色一致之白色透明結晶4包,經鑑驗結果,確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合計毛重4.01公克、驗餘毛重4.008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6月10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毒偵6226號卷第16頁),堪認該等扣案物係第二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揆諸上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另盛裝、包覆上開送驗毒品之包裝袋,因包覆、盛裝毒品留有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爰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磊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