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35-202502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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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俊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5385 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或透明晶體肆包(驗 餘總淨重參點參伍陸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俊宇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為警查獲 ,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3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高俊宇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而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1年7月26日19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3樓為警查獲,案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以111年度毒偵字第538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1年度上職議字第11857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而確定,緩起訴期間為2年,並已於113年12月15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有上揭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113年12月15日簽呈等附卷可稽。又被告為警查獲時扣得之白色或透明晶體4包,經送成分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總淨重3.3562公克乙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為違禁物,連同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一部之塑膠袋4個,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經核要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宣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