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36-20250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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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春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88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4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聲沒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肆點參捌公克)沒收銷 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春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88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4.38公克),爰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883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6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粉末檢品1包(驗餘淨重4.38公克),經鑑定結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8月8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7520號鑑定書在卷可憑,確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宣告沒收銷燬之。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自應包含於上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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