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40-2025010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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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4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俊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1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3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俊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185公克)、針筒1支、殘渣袋1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C0000000、C0000000號)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聲請書誤載為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海洛因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列為第一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 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於111年4月10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111年7月3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111年8月4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分別送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及扣案物照片等存卷可考,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實均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如附表編號1所示毒品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劉凱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1 白色粉末1包(淨重0.0215公克,驗餘淨重0.0185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針筒1支(毛重1.8901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8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3 殘渣袋1個(毛重0.159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1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