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41-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銘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537、53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93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537、538號被告簡銘宏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新北檢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號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稽,且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1組,因與甲基安非他命已難以單獨析離,均屬於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73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7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接續他案執行,而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為,為前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並由新北檢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537、5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上開裁定、新北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案警方查獲被告時,在被告隨身包包內扣得被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確含附表「鑑定結果」欄所示毒品成分,有如附表「鑑定報告」欄所示鑑定書在卷足憑。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經乙醇沖洗,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與所殘留之毒品已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故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因鑑驗耗盡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案號/鑑定報告卷頁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驗餘淨重:0.7038公克) 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625號卷第83頁 2 吸食器1組 經乙醇沖洗檢驗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7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625號卷第80頁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