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42-20250102-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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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4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佑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驗餘總淨重0 .3623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佑昇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簡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4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 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712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24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卷宗外放可參。上揭案件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驗餘總淨重0.3623公克),經送驗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6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該2包物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甲基安非他命。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2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包裝袋內所沾殘之毒品一體視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據上,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