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1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43-20241231-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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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攀貴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69號、毒 偵字第267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1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攀貴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69號、毒偵字第267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1月29日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869號、毒偵字第2677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送鑑定結果各檢出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在卷可證(4732毒偵卷第9頁至第11頁、第44頁、2677號偵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35頁),堪以認定,是各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等物,爰依前揭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白色粉末3包(驗餘淨重0.0976公克、驗餘毛重0.7561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2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白色或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9547公克、驗餘毛重1.1269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AA527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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