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45-20241230-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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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死 者 莊有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08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貳貳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死者莊有忠(已於民國111年8月11日死 亡)於111年8月11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而持有之,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及法醫於111年8月12日14時45分許,在新北市立板橋殯儀館相驗死者時,於死者大腿夾縫處,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量0.0224公克),該包海洛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及法醫於上開時、地 相驗死者時,扣得死者持有之海洛因1包(呈白色粉末狀,驗前淨重0.0259公克,驗餘淨重0.0224公克),因死者已於111年8月11日死亡,故檢察官未再偵辦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相字第1082號相驗卷宗可稽;而前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亦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9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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