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2-06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46-202502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清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305號、112年度偵字第1369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 年度聲沒字第10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玖肆肆公 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12 年度毒偵字第2305號、112年度偵字第13699號被告簡清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之殘渣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驗餘量0.2944公克),經檢驗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明文規定;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毒偵字第2305號、112年度偵字第136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967公克,驗餘淨重0.2944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2年4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見新北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305號卷第46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屬違禁物無訛。另聲請意旨雖誤載為殘渣袋,然本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亦應視為違禁物,本應與袋內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併予沒收銷燬,是觀聲請意旨應係就殘渣袋及袋內所含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均聲請沒收銷燬,本院自得併予處理,附此敘明。是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昱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霈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