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03
案號
PCDM-113-單禁沒-1248-20250303-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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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4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耀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戒毒偵 字第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1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 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耀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 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歷次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1包微量無法秤重,另一包驗餘淨重共0.438公克,於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毒偵字第6090號案件查獲),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198公克,於新北地檢署112年毒偵字第5214號案件查獲),分別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民國112年10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紙附卷可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應聲請法院裁定沒收並銷燬之。至扣案之吸食器1組、針筒9支、藥杓1支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 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乙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 (二)而被告分別於111年9月14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 之物及112年9月1日為警查扣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其中附表編號1、3、4之品項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附表編號1、3、4備註欄所示資料存卷可考,足認扣案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物確實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另包裝附表編號1、3、4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第一、二級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併予沒收銷燬;又送驗用罄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另附表編號5所示品項均為被告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 具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在卷(見毒偵字第5214號卷第6至8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聲請意旨認扣案之吸食器1組(即附表編號2品項)為被告 所有且為施用毒品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惟查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為警員於搜索現場將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吸食器內剩餘之殘渣刮出後予以裝袋,此有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員警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考(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6090號卷【下稱偵A卷】第23至25、87頁),既附表編號1所示之品項係自附表編號2所示吸食器所刮取並裝袋,而附表編號1所示之品項經驗出第二級毒品成分,則曾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附表編號2吸食器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此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項,故附表編號2所示之吸食器應併予諭知沒收銷燬,此部分之聲請意旨容有誤會,然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而為裁定,不受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盈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品項 (含數量/重量)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量微無法秤重)暨其外包裝袋1個 1.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員警職務報告(偵A卷第23至25、87頁)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A卷第75至81頁) 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A卷第173頁) 鑑定結果:殘渣袋1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吸食器1組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38公克)暨其外包裝袋1個 1.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偵A卷第75至81頁) 2.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7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偵A卷第175頁) 鑑定結果:白色透明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198公克)暨其外包裝袋1個 1.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5214號卷第21至23頁) 2.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0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毒偵字第5214號卷第51頁) 鑑定結果:白色粉末1包,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5 針筒9支、藥杓1支 1.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毒偵字第5214號卷第6至8頁)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毒偵字第5214號卷第21至23頁)